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7〕2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清远海事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市客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水域内客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1)特大事故或险情(Ⅰ级),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重大事故或险情(Ⅱ级):包括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事故或险情(Ⅲ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