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省交通厅: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押运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及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协助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13、省农牧厅: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广泛、深入开展农牧区消防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各地村(牧)委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省文化厅:积极组织文化艺术团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文艺宣传活动,指导和监督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高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15、省卫生厅:指导和监督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6、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消防管理法规规章项目建议,审查修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17、省广播电视局:积极组织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等,对火灾典型案例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8、省工商局:对涉及消防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严格市场准入登记;依法取缔或取消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企业的相关生产经营范围;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积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19、省林业局: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林区及周边建筑、住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防止村火上山、山火进村。
2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处理消防产品质量投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2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督促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内容。
22、省旅游局:制定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评定,做好旅游景区(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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