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办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4、交流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和经验,指导、推动各部门工作。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要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消防工作任务,以及资金筹措能力,确定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好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省经委: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综合管理和督促各部门和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经济领域消防安全。
3、省教育厅: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之中,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省宗教事务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宗教教职人员、团体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省公安厅: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查处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和火灾造成的危害。
6、省监察厅: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参与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7、省民政厅: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的指导,将消防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之中;并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认真落实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8、省司法厅: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的总体规划,做好消防工作中的法律服务和监狱、劳教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以及省财力情况,做好消防事业经费的保障工作,改善消防装备条件,提高灭火指挥和消防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加强对消防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10、省劳动保障厅: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之中,做好劳动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减少火灾危害。
11、省建设厅: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抓好城镇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设计和建设单位贯彻执行消防规范,依法设计、依法施工、依法建设,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规划建设同步进行,提高城镇的整体防火灭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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