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时间及进度
1、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做好试点和业务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并完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省土地调查工作;
3、2009年下半年对成果进行整理,并以 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对全省进行统一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并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
4、从2010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政府已经成立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基本农田和农牧业用地、环保、测绘成果等资料,由省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牧、环保、测绘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土地调查中项目招投标,由省监察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第二次土地调查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并提供高效服务。
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调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
按照国务院“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由省上统一组织收集遥感资料和调查基础图件,统一组织队伍在国家提供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全省土地调查技术指导、培训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建设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合行政区内农村土地调查,重点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妥善解决遗留和疑难权属问题,把好农用地、重点城镇用地和基本农田调查质量关,保证城镇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的顺利汇交。
(三)制定方案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由省上统一编制《青海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专门培训和审查合格的队伍方可通过投标承担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