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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青政办[2007]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发[2006]38号)精神,为切实搞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确保如期完成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生态退耕及基础设施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土地整理项目的增加和乡镇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和行政区划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现有的土地利用基础资料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很大,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科学有效的管理,制约了耕地保护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省情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查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如期完成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各项任务。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
  (一)调查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土地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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