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发展。加快推进协会(商会)改革,促进其形成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我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协会 (商会)服务、协调、自律的作用,鼓励其加强信息、技术、人才培养、解决贸易争端等服务;提高对行业市场、价格、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约束力度,防止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人会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
五、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谋划,完善措施,积极推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金支持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科技、人事、工商、税务、质监、统计、银行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省经委和省级相关部门要指导州、地、市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资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政策服务和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服务项目等,并视财力状况逐年扩大资金支持规模,不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三)提高服务能力。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性服务机构向市场独立主体的转变。要加大对各级政府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学习借鉴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和方法,更新观念,理清思路,提高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能力;加强核心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促进其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人员素质与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服务创新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带动能力。
(四)积极培育本地区核心服务机构。核心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接受政府委托,会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开展相关公益性服务;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反映中小企业的呼声,针对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力争在三年内推动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形成上下贯通的服务系统。核心服务机构应熟悉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