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1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
(二00七年七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青政办 [2007]8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打击“三非”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时间
2007年8月1日至8月15日。
二、督查范围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及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铁路、民航等系统,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三、督查重点及内容
按照青政办[2007]80号和青安办[2007] 23、24、25、26、28号文件确定的内容、要求,按计划、按步骤开展督查工作。
(一)督查重点
1、煤矿(国有煤矿、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山生产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状况。
3、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化工及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化工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状况。
4、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6、冶金、有色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8、电力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