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清府办〔2007〕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普降中雨、大雨,局部暴雨到大暴雨,部分地区发生洪涝灾害。全市大部分地区属丘陵、山地地形,地质地貌条件复杂,属于我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遇强降雨易同时诱发地质灾害。近日连南县蜗水、佛冈县龙山等地已发现地质灾害险情。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高度重视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落实汛期值班制度。汛期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和应急工作人员要做到不关闭通信手机、不远离岗位,随时做好应急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还要落实汛期巡查制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做好人员撤离疏散,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各县(市、区)要落实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发生地质灾害应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的要求做好灾情报告工作。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是广大农村、学校、矿区和公路沿线及各旅游景点,农村防治重点是依山削坡建房的民居。各级要依靠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力量加强监控工作,对存在隐患的,遇强降雨天气要提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有重大险情的要坚决撤离人员,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对公路沿线,尤其是山区公路沿线要加强监控,发现险情要设立警示标志并落实防范措施。各旅游景点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对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做到有档案记录,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组织调查,提出防治措施;对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尚未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监测措施和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记录,直至隐患消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