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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5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原市府办印发的《清远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清府办〔2006〕13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清远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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