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级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委托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开发银行奖励县级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级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级资助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