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安委办〔2007〕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
本市贯彻落实国办《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以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通过周密部署,层层发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为了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本市安全生产隐患的基本现状,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和治理工作的真正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隐患、重点分析,全面掌握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隐患的基本现状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2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扎实推进,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全面、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实现“全方位、全视线、全覆盖”。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登记、建档造册,建立隐患数据库,切实做到责任清、情况明、数字准。排查出的每项隐患要明细记录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型、主体责任单位、形成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内容。
通过建立隐患治理的台帐,全面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进程,总体掌握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隐患的基本现状,对于已经落实整改的、或是正在整改中的、以及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的治本之策提供决策依据。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排查治理,进一步摸清隐患存量,分析突出问题,落实治本之策,从而严格源头监管,强化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市委、市政府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两个确保”,为社会安全发展,构建平安上海提供安全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级治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隐患整改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应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和各项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涉及多因素且单位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报告主管部门,说明隐患危险情况、危险范围和解决的方案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重大隐患,要认真研究处理。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应由单位解决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应由主管部门安排解决的,要分别轻重缓急,纳入主管部门的计划,并保证整改资金的落实;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或责任主体单位不明确、隐患后果将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提出专题报告,按照行政隶属和安全监管关系,报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协调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治理涉及市有关多职能部门,需协调推进且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重大隐患,各区县安委办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综合汇总,并专题向市安委办报告。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市、区(县)和行业部门、企业四个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机制,同时要做到“三明确”,即:明确责任部门、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人,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