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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部门负责取缔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给予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切实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各级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大、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各地要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地区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各地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本地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典型问题要随时按程序上报。

  (三)切实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和支持,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整治等重点工作情况要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市监察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等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行为,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的精神,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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