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落实阶段(2007年7月-8月)。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整改。
4、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9月-12月)
各县(市、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详细情况请于2007年12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清远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司法局、国资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联合经贸、卫生、国资、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除火电、钢铁、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调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任务。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加强执法监察,保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