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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5.整顿达标验收制度。对列入停产整顿的煤矿,各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的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督促每个停产整顿矿井制定整顿方案。在期限内煤矿整改完毕,并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否则由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6.联合执法制度。由各县政府牵头,各县煤矿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煤矿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工商、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防范机制

  1.巡查制度。各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责令整顿矿井的监管和巡查力度,及早发现违法生产、建设和非法开采行为。

  2.督查制度。各县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的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向停产整顿煤矿派驻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违法行为。

  3.举报制度。各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生产、非法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4.问责制度。对开展整顿关闭工作不力的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度。

  四、工作安排

  (一)从2005年11月开始,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是否下达停产指令;对该停未停、该关未关或明停暗开的煤矿,是否立即采取措施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按照《特别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

  (二)11月下旬,各县排查确定第一、二批经停产整顿仍然不达标和非法矿井予以关闭名单,并于11月28日前报送市整顿关闭办。

  (三)12月下旬,各县排查确定第三批经停产整顿仍然不达标和非法矿井予以关闭名单,并于12月28日前报送市整顿关闭办。

  (四)12月31日前,各停产整顿煤矿在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验收完毕的,各县将验收材料上报省发证办,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停产整顿煤矿只有一次整顿机会,省、市整顿关闭办将组织督查和抽查。

  (五)2006年1月6日前,各县要形成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送市整顿关闭办;1月10日前,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将全市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省整顿关闭办。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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