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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整顿关闭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

  二、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对象

  (一)以下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改的矿井;

  3.证照不全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的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

  6.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以上矿井停产整顿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二)以下矿井必须立即关闭取缔:

  1.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

  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

  3.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对确定整顿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

  三、工作措施

  (一)保障机制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整顿关闭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整顿关闭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需停产整顿的矿井及时暂扣有关证照并监督、验收矿井整顿工作;对确定关闭的矿井,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依法关闭。

  2.工作报告制度。各县政府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整顿关闭情况报市整顿关闭办。

  3.联席会议制度。各县政府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总结工作,提出对策,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4.公告制度。对停产整顿、关闭的矿井要在丽江日报及省级主要报刊上发布公告。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大理监察分局会同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对没有正规设计和编制安全专篇的技改和基建矿井,要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并分别抄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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