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设在市经济委,由市经济委主任陈星元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济委副主任屈春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秦培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政府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委:负责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监局大理分局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下达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将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及时报送市整顿关闭办;负责对已确定停产整顿关闭的煤矿进行日常监管和督促整改,对擅自组织违法生产的,报市政府建议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依法暂扣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依法及时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确定并提供证照不全、拒不停产、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名单。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各县公安部门收缴已确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吊销民用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煤矿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因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行为而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非法矿主,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把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给予充分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并向市整顿关闭办提供无证生产、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和非法开采的矿井名单;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工商部门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已确定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企业和个人向无证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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