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交通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继续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为改善客运秩序作出贡献。
(四)公安、交通部门要继续在全省推进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在所有营运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安装、应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科技设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雷达测速仪、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全球定位系统)等科技装备的监督管理,做好检定校准工作。
四、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
(一)质监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包括提高客车车身强度在内的车辆整车安全技术标准,加强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管理,监督指导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质监、经贸部门要组织专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制订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制订并实施安全标准。质检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
(二)经贸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会同质监部门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商部门要会同经贸、质监部门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终结案件回查制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
(三)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落实查验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查验员的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机动车检测站与机动车管理系统联网。质监部门要强化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汽车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研究制订相关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四)质监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管理,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不断完善机动车生产使用及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并在机动车的使用监管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