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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

  (一)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组织开展通行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超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气象部门要充分考虑交通安全气象保障服务需求,制定交通气象监测网建设规划,完善交通气象监测系统;整合自动气象监测站资源,组建交通气象环境监测网络,及时监控道路气象信息。

  (三)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接送学生车辆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接送学生及幼儿车辆的定员数量,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档案,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公安、建设部门要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大力应用电子监控、雷达测速等科技装备,推进非现场执法电子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对城市道路及随路设置的各种设施进行巡查,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完好、整洁,发现路面损坏或者路面有杂物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清理。

  三、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公安部门要严格控制夜间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落实公路沿线的交通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通行安全。

  (二)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监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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