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经贸委、教育厅、司法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气象局、山东保监局、省农机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经贸委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工商局 山东省安监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质监局
山东保监局 山东省农机办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和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和驾驶人培训机构以及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二)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规范考试项目,严肃考试纪律,建立健全考试员考核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记录审核制度,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工作结点监管制度,未取得培训记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同时应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整体素质。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推动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