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16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平安农机”的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以下简称农机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本市市区的农机户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参加政策性农机保险。
第三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机种暂定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上述机种的保费享受财政补贴,市级补贴比例为20%,区级补贴比例为40%(含省级补贴),农机户自负比例40%。
第四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保费,按规定划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商业化经营。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要求
第五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区、镇(街道)农机主管(管理)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和面上的宣传发动,协助农机户投保,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理赔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应安排政策性农机保险专项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审核、划拨。
第六条 保险公司职责要求
承保的保险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应与市农机主管部门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并按照协议认真履行各项义务,按照保单承担对各投保人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