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16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平安农机”的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以下简称农机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本市市区的农机户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参加政策性农机保险。
  第三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机种暂定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上述机种的保费享受财政补贴,市级补贴比例为20%,区级补贴比例为40%(含省级补贴),农机户自负比例40%。
  第四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保费,按规定划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商业化经营。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要求

  第五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区、镇(街道)农机主管(管理)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和面上的宣传发动,协助农机户投保,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理赔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应安排政策性农机保险专项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审核、划拨。
  第六条 保险公司职责要求
  承保的保险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应与市农机主管部门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并按照协议认真履行各项义务,按照保单承担对各投保人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