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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淄博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住户调查,确定对象
  1.申报。村(居)委会根据条件要求,研究提出拟实施安居工程的残疾人名单,报乡镇政府(办事处)。
  2.调查。根据申报情况,由区县、高新区残联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按照条件要求对上报的残疾人申报住户进行实地察看,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初步工程评估预算。
  3.公示。在实地察看的基础上,由乡镇(办事处)通过张榜、广播、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拟实施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的对象名单(公示举报受理单位:市残联,电话:2166787)。
  4.报表。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办事处)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及残疾人家庭如实填报《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登记表》,于8月30日前将附有原住房照片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登记表》一式二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并报送区县、高新区残联。各区县、高新区残联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汇总表》(并附电子版本)报送市残联。
  5.抽查。市残联按上报名单10%的比例,直接到村进行随机抽查。
  6.审批。在抽查的基础上,由市残联对各区县、高新区残联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并向各区县、高新区残联反馈审批结果。
  (三)资金拨付
  根据工程进度,10月底前将市级资金总额的60%拨付到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四)组织施工
  由区县、高新区残联与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共同研究具体施工方式:统一发包给工程队的,要实行公开招投标;村(居)委会组织施工的,要明确工程所需用工数量和完成时间。
  (五)检查验收
  本年度确定的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工程结束后,各区县、高新区残联将附有新旧住房照片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登记表》、《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汇总表》(并附电子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一式一份报送市残联。
  11月底前市残联负责对各区县、高新区的工程数量逐村核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将市级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高新区及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各区县、高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残疾人安居工程的组织、调度、检查、实施工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编制本区县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区县、乡镇(办事处)、村(居)三级责任。区县、高新区残联要督导村委与实施对象签订《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协议书》,对宅基地规划、房屋修建或购买位置、建设标准、产权关系等进行明确。房屋建设完毕,必须严格按《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协议书》有关内容向实施对象兑现。市残联将市级拨付资金总数的40%作为工程责任保证金,对工作中出现的实施对象把关不严、质量不达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等情况,实行工程责任保证金扣除制度;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职责分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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