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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淄博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淄博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残工委[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2007年度淄博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2007年度淄博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自去年把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列为市政府为群众所办12件实事之一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得到了广大残疾人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关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确保3年内圆满完成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市政府决定2007年度安排600户建设任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条件
  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在全市五区三县及高新区实施。实施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无住房和住房极度危陋;
  (三)户主是残疾人或者是一户多残的家庭。
  二、任务目标
  本年度计划为6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修建住房。具体任务分解为:张店区30户、淄川区60户、博山区100户、周村区40户、临淄区100户、桓台县60户、高青县120户、沂源县80户、高新区10户。
  三、资金安排
  每户给予1.2万元补助,总投入720万元,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其中市级投入部分:财政专项补助200万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30万元,慈善基金投入40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90万元。各区县、高新区负责相应配套资金。
  四、住房建设标准
  每户住房不超过3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砖瓦水泥结构,基本达到当地中等居住水平,严禁超标准建设。
  五、实施环节及责任分解
  (一)宣传发动,组织筹备
  积极宣传发动,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为工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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