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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评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统字〔2007〕52号)


各市统计局: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鲁统字〔2007〕13号)文件精神,全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和“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将于近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

  本次评选分两个类别:一是由乡镇(办事处)统计站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二是由市、县两级统计局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二、评选推荐条件

  由市、县两级统计局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要求所辖乡镇(办事处)全部建成实体型或派出型统计站;由乡镇(办事处)统计站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要求必须是实体型或派出型统计站,并且近两年无统计违法案件发生,其他条件参照鲁统字〔2007〕13号文所列标准和《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验收计分标准》(附件1)进行推荐评选。实体型统计站与派出型统计站以人事(编办)部门的批文为准,各市示范单位推荐数控制在实体型统计站与派出型统计站总数的8%之内。

  三、推荐方法

  以市为单位进行组织推荐,并填报山东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附件2)。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山东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实体型统计站或派出型统计站人事(编办)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市级部门申报材料要求包括所辖全部市县区人事部门的批文复印件)、2000字以上的先进经验材料、整理存档的历史资料索引(限乡镇)等。

  五、申报时间

  各市统计局将推荐单位的材料于2007年9月25日前,报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六、评选程序

  省局在各市统计局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并组织有关处室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验收,联合验收组要对照标准逐一检查;对市、县两级统计局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采取随机的原则抽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提出评选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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