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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稳定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搞好集中就业。重点加快市残疾人工业生产就业及培训基地项目的建设,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提高残疾员工的福利待遇,成为残疾人技工学校实习基地,起到福利企业示范作用。对福利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指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并优先订购。落实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计算比例的政策,解决阻碍福利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问题,鼓励和支持各区(县级市)和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提高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能力。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4.发展社区就业。通过开办报刊亭、小卖部、维修店等社区服务点,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施政府社区就业补贴政策等措施安置残疾人就业,在社区为居民提供微利的商品零售、家电维修等服务。通过给予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措施扶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和发展社区服务业。

  5.举办福利性、保障性工疗机构和庇护工场,集中安置重度肢残和轻、中度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就业并提供康复服务,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重点办好由市残联成立的广州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办好全市康园工疗站连锁机构。办好康宁农场和康宁果园场并发挥示范作用。

  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市、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功能,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政策咨询等高效、优质的就业服务。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完善企业对残疾人培训、定向就业的用人制度,解决用人单位与寻找工作的残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沟通难题,使登记失业、自愿培训的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开展网上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社会保障。

  1.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推进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解决城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困难问题。到2010年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达95%以上;确保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落实我市特困人员分类救济政策,做好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发放工作,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障水平。

  2.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制定全市城镇无业重度困难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无业重度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动丧失或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护理和机构安养服务。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抚养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人但无抚养能力的残疾人,尤其是对严重智力残疾不能自立者以社会供养方式实施救济。到2010年全市户籍人口中在册的无劳动力、无人照顾、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全部得到社会救助。

  3.建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组成的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城镇双(特)困户的残疾人通过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办法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双(特)困户的残疾人。在农村,继续保质保量地开展助残安居工程。2007年底前,全部解决我市已摸查在册的农村残疾人特困户住房问题。今后出现残疾人特困户住房问题,由所在区(县级市)协调解决。

  4.对接受康复和培训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器具购置费、培训费等;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脑瘫和智残等贫困残疾儿童,免受康复训练费。

  5.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的残疾程度分别给予残疾人不同的公共设施优惠待遇。对残疾人分别减免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博物馆、艺术馆、电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票价,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园等。

  6.建立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基金和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动态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标准,重点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庭解决突发的特殊困难,同时争取社会定向定点的帮扶,并做好跟踪帮扶工作,巩固帮扶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力。

  7.加速社区扶残助残服务建设步伐。将社区残疾人医疗服务和家居服务列为必备服务项目,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将帮助残疾人的工作落实到社区建设计划中。

  8.加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要用好康复扶贫贷款,通过农村残疾人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指导他们通过种养、维修和加工、开办小商店等项目获取生活来源。

  9.帮助贫困残疾人积极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医疗救助或专项资助,帮助贫困残疾人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努力使残疾人的参与率达到或超过当地农民参与的平均水平。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医疗扶贫,解决残疾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问题。

  (六)残疾人组织建设。

  1.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热爱残疾人事业、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干部队伍。

  2.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6年-2010年)》的要求,系统培训各级残联干部,每年机关干部参加业务培训、知识更新等培训时间累积不小于40学时。大力提倡在职继续学历教育。

  3.区(县级市)和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中组部批转的《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的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履行职能、提高效能。

  4各级政府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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