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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部、省属驻宁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高等学校要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本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行为。

  二○○七年八月八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收费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高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禁止高校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元,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实行包月(季)或学期收费。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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