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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鼓励发展能源节约新技术新工艺,日产4000吨以上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配备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到2010年,干法骨干企业均采用余热发电;吨熟料煤耗下降到105kg标准煤,吨熟料电耗小于65kwh;粉磨站吨水泥电耗小于27kwh。鼓励干法水泥企业发展散装水泥,散装率达到60%以上。
  三、加强领导、部门联动,严格落实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
  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将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定期调度督查落实情况。有关区县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套联动,严格市场准入,落实好有关工作。
  严禁向新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或新建立窑生产线供用土地。加强石灰石矿山资源监督、检查和治理。严禁私挖乱采,对违规开采的,制定关停方案,责令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对已开采完成的矿山,责令相关企业恢复植被。
  严禁新增生产能力的立窑水泥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凡是新增生产能力的水泥项目必须经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同意后报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建设部门要尽快修订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提高混凝土使用标准,延长建筑物使用年限。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禁止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金融部门不得向新上立窑项目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得向列入关停范围的立窑生产企业提供贷款。
  质监部门要根据国家、省修订后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加强水泥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力度。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对新建机立窑或新增立窑水泥生产线企业不予通过水泥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并核实关闭。
  经贸部门要制订完善水泥行业节能标准,严格实施项目建设节能评估制度。鼓励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对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从2007年起取消立窑企业资源综合免税申请和山东名牌产品等参评资格。组织水泥行业专项整顿治理,坚决取缔三无水泥生产和销售企业。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加快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对擅自停开治理设施或超标准排放粉尘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关停。
  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配合有关部门核实实行差别电价的水泥企业名单,利用价格调控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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