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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3.督促落实企业减排任务。要将企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污染防治现状进行评估,并予以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其新、扩、改项目,直到完成减排任务为止。
  4.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监督监测、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除由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当地政府应对其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依法实行重罚。
  八、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等保障体制
  (一)积极探索市场机制的应用。
  1.逐步提高污染企业的环境成本。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促进社会资金进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市场,逐步做到有资质单位专门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9号)要求,积极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要加快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实现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依法获得排污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的燃煤企业,通过削减产能、清洁生产和脱硫改造等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其富余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要逐步培育环保市场,鼓励专业机构投资脱硫,参与排污权交易。
  3.完善减排价格体系。市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等高污染企业实施差别污水处理费政策;市水利部门、城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
  (二)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导地位,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奖励等方式,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减排产品和减排新机制推广、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环境监测和监察标准化建设、减排工作调研及考核奖励等。规范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渠道争取国债资金和国家、省级各类污染减排、生态环保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部门也要安排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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