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签订包括污水处理达标率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监管方、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加大减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污染减排工作由各级减排领导小组组织考核,主要考核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污染减排的指标、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减排工程和措施落实情况。要抓紧制订我市污染减排考核管理办法,督促各区、县(市)建立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存量档案资料。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每年1月5日前将当地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月10日前完成对各区、县(市)年度减排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全市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报告省减排办和市政府。
(二)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有关部门要每年组织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行政监察,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以及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市级财政对区、县(市)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从2008年开始,完成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的区、县(市),其超额削减量允许调剂用于项目建设;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没有完成的区、县(市),在次年暂停审批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1.加强污染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省级以上重点排污单位2007年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市级、县级重点排污单位,也要抓紧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精神,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考核办法考核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范围、领证条件、领证程序,特别是发证后的监管,将总量控制目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强化企业持证排污、依证排污的意识与责任。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等“三量”建立管理台账,并将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