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7〕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完成,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污染物减排,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大举措。
虽然近年来我市在污染减排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等问题依然突出。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要求,我市完成“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任务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污染减排工作。要按照“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杭州市总量分配意见和市县减排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十一五”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建设工程和需淘汰或关停并转的“低、小、散”企业名单,安排好进度,督促所辖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具体减排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减排应急预案,排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可能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每年9月底,要对前三季度减排进度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产、限产、轮产等措施,确保本地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