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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
(陕教体〔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现将《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教体艺〔2007〕1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2007年新学期开学前要全面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开学以后,要立即采取各种方式,组织辖区内学校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要领会文件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真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落实中央精神上来。
  二、各市(区)和学校要按照中央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有实效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要积极争取体育、卫生、财政、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本市(区)和单位今后一个时期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目标、工作思想和工作措施,抓好落实,不断取得实效。
  三、各市(区)和学校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体育局、共青团陕西省委关于开展全省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陕教体〔2007〕17号)要求,在新学期开学后要立即召开本市(区)和学校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启动仪式,并尽快研究制定本市(区)和学校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省教育厅将在2007年底对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市(区)和高校要对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合格或优秀等级的学生授予“阳光体育证章”和“阳光体育奖章”,证章及证书由省教育厅负责制作。以此促进全省大、中、小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的热潮。
  四、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学习、贯彻中央7号文件的情况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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