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7〕4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编办或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清远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粤府〔2004〕128号)、《关于加强我省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07〕11号) 的精神,根据省编委《关于我省乡镇国土管理所机构编制等问题的意见》(粤机编〔1997〕210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性质和管理体制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为股级行政单位,名称为“ХХ县(市)国土资源局ХХ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人、财、物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管理。设在清城区各镇(街)的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的分支机构,人、财、物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的任免、调动应征求所在镇(街)党委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或调动手续。国土资源管理所党建工作仍由当地镇(街)党委负责。
二、职责任务
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是贯彻落实《
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测绘法》,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二是贯彻落实《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切实保护耕地:三是参与制定镇(街)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是承办镇(街)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登记发证业务;五是负责本辖区地籍管理及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六是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七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日常监督及管理,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受县(市)局委托,做好采矿权确认的初审、申报工作;八是承担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动态巡查及监测任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九是维修测绘标志;十是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及乡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