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行为的通告
(清府〔2007〕49号)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杜绝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和畜牧养殖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于畜牧业的“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其替代品等违禁药品。
二、生猪贩运商和屠宰场不得收购、屠宰加工含有“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畜产品。
三、严禁外地含有“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的生猪及畜产品进入我市市场。
四、对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八章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六条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第
二十九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