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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四)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五)法规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六)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七)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八)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

  (九)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十)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一)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十二)法规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三)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四)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时”承诺;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其他要求

  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和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按照要求,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和建议必须于2007年5月13日前送江门市法制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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