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7]37号)
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政府意见,市法制局对照省法制办《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请一并贯彻落实。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法制局联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
根据省法制办《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7]3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及分工
我市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提出清理意见。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集中力量,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亦可提出相应建议和理由。
市法制局是本次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法制局联系。
二、清理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进行清理:
(一)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二)法规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三)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