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时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候车亭、站台依次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主动投币,出示票证或使用IC卡;不得使用伪币及伪造、涂改、转借的乘车票证;
(三)行动不能自理的乘客,须有陪护人陪同才能乘车;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品和伤害他人的物品上车;
(五)乘车期间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妨碍或影响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保持车辆环境卫生,禁止在车厢内吸烟;
(七)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不得在车厢内涂写、刻画或擅自张贴。
凡违反以上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可以拒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可免费换乘同一经营者同一线路的车辆。
第四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场、停车场、候车亭、站台、站牌、站杆、保修场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客运站、港口、大型商业区、商住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参与其规划、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站场、候车亭、保修场等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市区新建、改建道路时应征询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车停靠站,并预留候车亭使用的管线。
市区的主要道路应当逐步辟建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或港湾式停靠站;改建主干道时,应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或港湾式停靠站;主要道路口逐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汽车候车亭、站牌的选点设置或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