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运输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本单位对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运输安全工作,及时消除运输安全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运输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运输安全事故;
(七)其他法定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着装整齐;
(二)服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公共汽车服务规范;
(三)向购票者提供有效等额票据;
(四)按照核定的线路及班车间隔时间发车行驶,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相互追逐争抢乘客;
(五)不得无故拒载、甩站、中途逐客;
(六)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七)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车厢内乘车秩序;定期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八)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乘车帮助。
第二十条 新投入营运的公交车辆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相应时期的技术要求。
在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
(二)在显著位置标明线路起止点及编号;
(三)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
(四)设置电子报站设备;
(五)设置专门摆放司乘人员工作证的位置,标明线路名称、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号码、线路走向示意图、乘车规则等;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第二十一条 投入营运的车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审验,已到报废期或检测不合格的,应退出运营。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候车亭站台及其前后30米内禁止停靠除公共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