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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交线路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十四条 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根据线路规划及投放情况,制定市区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定的路线、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营运,公共汽车线路编号统一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可根据公共汽车线路客源流时流量的变化情况调整营运班次,但不得低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定的班次密度。经营者的运营方案应报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因城市道路建设或其他原因导致道路封闭不能通行公交车的,实施道路封闭的部门应提前7日告知经营者。

  需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提前7日向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作出答复,并于实施前3日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服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

  (四)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营运安全;

  (五)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能正常提供营运服务;

  (六)执行政府价格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

  (七)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执行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对线路调整及对中途停靠站亭等设施的改建、迁建指令;

  (九)执行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救灾抢险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调车指令;

  (十)按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对运输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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