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坚持优先发展的原则,与本地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手段提高公交服务水平,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多家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便民惠民,安全营运,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线路经营权管理。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须取得线路经营权。经营权期限不超过8年。
第九条 新投放的公交线路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公交线路,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线路经营权。
公交线路经营权招标以经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经营服务质量是指企业的综合素质,包括经营条件、管理绩效、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制定。
本规定颁布前在运营的公交线路,没有签订经营权管理合同的,经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确认后,授予原经营者经营,经营权期限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授予之日起计算;本规定颁布前以合同形式出让的公交线路经营权,经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其经营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订立合同,并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带车挂靠的方式将经营权分包给他人经营,不得将经营权质押、抵押。
第十二条 线路经营权中标者应按要求购车投入营运。不得转让线路经营权或者擅自中断经营。
第十三条 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根据线路的经营状况对市区公交线路实行旺、淡线搭配分组管理,并在线路经营权有效期内,每年组织对经营者每组线路的服务、安全生产等综合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或经营者在离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不申请续期的,不予续期;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累计五年以上考核合格,并且没有出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情况,原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延期经营的,可予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