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7]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保障经营者与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汽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共汽车在市区范围内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规定的编号、路线、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体系。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和使用公共汽车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区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各区交通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经贸、安监、公安、建设、市政城管、物价、工商、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并征询各区人民政府意见,编制市区公共交通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市区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线路发展规划、站场规划和运力发展规划。
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区公交客运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民的出行需求组织对市区公共交通规划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