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坚持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要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二)侨捐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具有由人民政府确认的侨捐项目的受赠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与捐赠人联系,建立受赠单位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
(四)受赠单位每年至少向捐赠人作一次书面报告,把一年来受赠项目的管理、使用、维护、所发挥的作用和社会效益情况,来年工作计划向捐赠人汇报,并请捐赠人提出意见;
(五)重大喜庆、节日要及时向捐赠人报喜,寄送贺卡和慰问信。
八、坚持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各市(区)主管部门和镇政府三级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二)各市、区每年要对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已确认的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录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保持数据库资料的连续性。
(三)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侨捐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九、坚持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外事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外事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
(二)各级侨务部门要把侨捐项目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总结和评比范围,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侨捐项目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十、加强闲置侨捐学校的管理
(一)各市、区要根据市府办《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江府办[2006]66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立足长远,增强可操作性,正确处理并管理、使用和维护好闲置的侨捐学校。
(二)各市、区应成立市(区)、镇(街)、村三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层级管理,明确职责和要求,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维护到位,加强对闲置侨捐学校、侨捐项目的管理。
(三)在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时,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全面考虑,统筹规划,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捐赠人的意见。对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学校,能不调整的尽量不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坚持既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又顾及华侨港澳同胞办学积极性的原则,以保持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办学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