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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七、坚持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要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二)侨捐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具有由人民政府确认的侨捐项目的受赠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与捐赠人联系,建立受赠单位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

  (四)受赠单位每年至少向捐赠人作一次书面报告,把一年来受赠项目的管理、使用、维护、所发挥的作用和社会效益情况,来年工作计划向捐赠人汇报,并请捐赠人提出意见;

  (五)重大喜庆、节日要及时向捐赠人报喜,寄送贺卡和慰问信。

  八、坚持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各市(区)主管部门和镇政府三级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二)各市、区每年要对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已确认的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录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保持数据库资料的连续性。

  (三)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侨捐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九、坚持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外事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外事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

  (二)各级侨务部门要把侨捐项目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总结和评比范围,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侨捐项目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十、加强闲置侨捐学校的管理

  (一)各市、区要根据市府办《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江府办[2006]66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立足长远,增强可操作性,正确处理并管理、使用和维护好闲置的侨捐学校。

  (二)各市、区应成立市(区)、镇(街)、村三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层级管理,明确职责和要求,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维护到位,加强对闲置侨捐学校、侨捐项目的管理。

  (三)在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时,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全面考虑,统筹规划,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捐赠人的意见。对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学校,能不调整的尽量不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坚持既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又顾及华侨港澳同胞办学积极性的原则,以保持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办学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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