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制度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的,所在市(区)外侨局应协同其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进行督促和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损坏或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五、坚持公示制度
(一)捐赠款项的开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捐赠人和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捐赠款物的帐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外事侨务部门,接受监督。
六、坚持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一)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捐赠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二)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须经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江门市政府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须经省侨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并由受赠单位报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省侨办备案。
(四)因城乡建设需拆迁侨捐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责拆迁的单位应事先征求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并经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市(区)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侨捐项目的补偿,应按侨捐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