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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要登记入帐,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使用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作出约定。

  (三)获准兴办的侨捐项目,选址、设计、施工等都要充分听取捐赠人意见;工程造价要有预算方案,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规模和投资。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

  三、坚持审核备案制度

  (一)受赠单位对侨捐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等应征询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的意见。

  (二)侨捐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须经所在市(区)上级主管部门和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市(区)政府审批。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价值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受赠单位要按管理权限把有关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侨务工作部门备案;侨捐项目价值10万元以上的,受赠单位要自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市(区)外侨局备案。

  (四)凡1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落成交付使用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申请办理侨捐项目确认工作,经审核后报所在市(区)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区)政府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

  四、坚持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一)侨捐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由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或委托有关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二)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受赠单位为主的原则。

  (三)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要贯彻“谁受赠,谁负责”原则,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直接责任。维修费用原则上由受赠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承担,以受赠单位为主。

  (四)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下单位受赠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确认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责任人要与所在市(区)外侨局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建立起各项管理、使用、维护制度,明确责任,自觉履行,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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