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7]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外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侨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
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门市外事侨务局)
侨捐项目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丰碑,是我市调动海内外积极因素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切实维护捐赠人和侨捐项目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华侨港澳同胞关心支持家乡建设的积极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使之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和市府办《转发市外侨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捐赠自愿、受赠自用原则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捐赠自愿、受赠自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劝捐、募捐,不得定指标搞摊派。
(二)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侨捐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
(三)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捐赠和受赠手续。
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