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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行动结束后,市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国资、安监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除火电、钢铁、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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