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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通知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预警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后75分钟内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区)或市有关单位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对于事态扩大,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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