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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一)加大节能执法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及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各有关审查单位、竣工验收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加大对市场销售的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六、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抓好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市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
  (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将逐步建立对节能的支持政策,各县(市、区)都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扶持力度,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落实好国家关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抓紧制定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
  (四)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监测(监察)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监测(监察)分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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