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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三)实行淘汰落后制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四)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进行评价,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五)完善能源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企业按《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l7167-2006)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原始台帐、统计台帐,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一)工业领域。突出抓好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市重点抓好百家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各县(市、区)重点抓好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
  (二)建筑领域。要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通知》精神(盐政办发〔2006〕48号),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城镇以上所有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三)交通领域、农业和农业机械。通过运力结构调整、大吨位货车和标准化船型推广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的报废更新,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大力推广汽车等运输工具节油技术;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发展秸秆气化,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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