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从源头杜绝浪费能源与用能不合理项目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或年用电8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三条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中编写节能篇(章),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节能要求。
第五条 节能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等合理用能状况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