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6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7年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日
2007年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2007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分数(基本分100分)
(一)考核指标(基本分80分)
1.新增私营企业户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2.新增个体工商户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3.新增注册资本数,完成目标数得35分;
4.吸纳民资到位数,完成目标数得15分;
5.规模以上民营投资,完成目标数得5分;
6.新增销售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7.新增销售亿元以上民营企业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8.新增省及省以上品牌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得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实绩÷目标)×单项基本分
备注:单项指标得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值150%的,按150%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低于该项基本分值80%的,按零分计算。
考核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基础工作(基本分20分)
1.基础管理(基本分8分)
(1)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2分。没有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迟报1次扣0.5分;拒报1次扣1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及时完成全市性活动中布置的相关工作3分。没有按时完成布置的任务,有1次扣0.2分;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有1次扣1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3)上报信息和调研报告3分。全年上报市经贸委(民发办)信息不少于20篇,每少1篇扣0.1分;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0.5分。
2.服务环境建设(基本分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