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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并用签字笔或钢笔(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签发,同时应保证图像清晰、字迹工整、签字手续完备。

第三章 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凡是反映专利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第八条 办案人员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应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件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文件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九条 归档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份的材料应剔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盒内备用。
  第十条 下列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一) 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二) 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三) 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四章 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整理编目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由办案人员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整理。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每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一律使用立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十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件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具体排列顺序见各类案件卷内目录式样(附件4至附件12)。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案卷封面(式样见附件3)、卷内目录、备考表(式样见附件14)、封底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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